三、会计人员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日期:2022-06-15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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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继续教育政策依据

  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京财会〔2019〕2022号)文件,具体可登陆北京市财政局官网查阅。

  2、继续教育网址

  答:2019年继续教育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管理系统”http://kj.facc.com.cn。

  3、继续教育的适用范围

  答: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法》,不属于会计人员的不用参加继续教育。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不在北京市参加继续教育,应当在国务院国管局参加继续教育。

  在京的现役军人会计人员不在北京市参加继续教育应当在军队会计管理部门参加继续教育。

  4、继续教育的时间规定

  答: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9年继续教育并申请登记学分,当年有效。

  5、继续教育的地点规定

  答:会计证已经取消,按照财政部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在工作所在地参加继续教育。

  6、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流程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后,由会计人员本人及时申请登记学分,具体流程为:

  (1)会计人员登录 “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管理系统”(http://kj.facc.com.cn/)进行学分登记;

  (2)会计人员如已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可直接在信息采集内容中继续教育部分登记学分,且可将2018年继续教育学分一并登记;

  (3)会计人员如没有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需要先进行信息采集工作,同时完成2018年和2019年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

  7、继续教育的学分规定

  答: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8、   继续教育的学分折算规定

  答:具体折算学分规定如下: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4)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9、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

  答: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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