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行2021年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九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1-08-02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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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国库〔2021〕1351号       

2020-2022年北京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支持北京市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关于开展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柜台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49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号)的有关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发行2021年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九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1.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2.品种和数量。本期债券为3年期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34.67亿元,其中,首场招标计划发行面值为21.67亿元,商业银行柜台计划发行面值不超过13亿元。

3.时间安排。2021年8月20日招标,8月26日开始计息。

4.上市安排。本期债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市交易。

5.兑付安排。利息按年支付,每年8月26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4年8月26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由北京市财政局支付发行手续费,并办理还本付息事宜。

6.发行手续费。本期债券首场发行手续费为承销面值的0.4‰,柜台发行分销费用按照柜台业务承办银行柜台中标额度的4‰支付分销费用。

二、招投标

1.招标方式。本次债券发行设置两场招标,合计招标总量不超过34.67亿元。首场发行招标量为21.67亿元,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第二场柜台发行招标量不超过13亿元,采用数量招标方式,柜台发行利率为首场中标利率。

2.时间安排。2021年8月20日上午11:30-12:10为首场发行时间,首场发行结束后15分钟内为第二场柜台发行时间,柜台发行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3.参与机构。2020-2022年北京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名单附后)有资格参与本次首场发行投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是本期债券柜台业务承办机构,有资格参与第二场柜台发行投标,中标数量为该银行向柜台业务投资者分销的柜台发行额。

4.标位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3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3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上浮0-20%(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5.招标系统。北京市财政局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

三、分销

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不含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可于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进行分销。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本期债券在商业银行柜台市场由柜台业务承办银行通过网点柜台或电子渠道,于招标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范围内向个人、中小机构等柜台业务投资者分销。柜台业务承办银行应向投资者公布债券分销价格。分销结束后,未售出的发行额由柜台开办机构包销。

四、发行款缴纳

承销团成员于2021年8月26日(含8月26日)前,按照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上确定金额将发行款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北京市财政局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北京市财政局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承销团成员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北京市财政局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注明缴款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如:××公司2021年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九期)发行款1050402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债务收入。

北京市财政局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北京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北京市分库

账号:010000000002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100001006

五、其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1年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照《北京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和《北京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规定执行。

附件:2020-2022年北京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名单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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