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享受税收优惠新政策
日期:2008-09-16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地发展。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对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收购人减轻一定比例的税收负担,降低收购成本。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市局税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