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采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力”

日期:2020-02-1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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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报 2020-02-10

该市财政局发布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本报讯 记者杨文君报道 北京市财政局近日发布通知,要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相关单位要运用政府采购手段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并对金额比例、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价格优惠、合同履约,联合体与实时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此切实减轻疫情给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

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强调,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做好市场和需求调研,统筹确定本部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市级采购人在政府采购系统立项时应勾选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标识。区级采购人按照本区财政部门要求的方式明确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

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面,《通知》明确,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在“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中加挂中型、小微型企业标识。采购人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原则上应优先选择中小微企业供应商。

在价格优惠方面,《通知》指出,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对于合同履约,《通知》指出,鼓励采购人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减免收取履约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通知》还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

此外,《通知》还提出,北京市财政局将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实时统计中小微企业预留比例等政策落实情况,并将结果推送市级各单位,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各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扎实有效开展工作,做好政策宣传部署,加强监督考核,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通知》自2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

据了解,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月5日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切实减轻疫情给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制定了16条工作措施。其中明确,要提高融资便捷性。建设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为参与政府采购和国企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加大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全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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