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现将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补助资金后(以财政部预算文件印发日为准)的30日内,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下达到各试点区。同时,市财政局与市民政局共同研究安排并核拨市级配套补助资金,由市民政局牵头制定并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试点工作通知,具体指导各试点区推进工作,并启动共同对中央和市级试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跟踪、检查、督导等全过程管理监控工作。
二、各试点区收到中央和市级试点补助资金后,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2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6〕947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事业补助区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15〕2069号)及本区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试点区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试点补助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备案。中央和市级试点补助资金与本区财力做好统筹安排,强化预算资金管理,细化具体项目预算方案,确保试点补助资金在30日内下达,按时保障质量地完成试点任务。试点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或用于发放工作人员福利补贴、工作经费等。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等相关程序,补助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严格执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三、各区财政、民政及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央及市级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做好专项核算,加强绩效评价,提高使用效益。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试点补助资金。
四、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试点补助资金的分配、复核、拨付、使用、监管等工作全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补助资金,或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补贴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区财政、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上级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17年3月31日
(联系人:孟涛;联系电话:88549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