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7-10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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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监督〔2019〕1260号

市级各单位、各区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保障财税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3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2019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9年10月底前结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监督检查重点范围和内容
  按照财政部工作部署要求,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会议精神,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点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选择经济发展重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开展会计监督检查。
  (一)开展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选取部分医药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重点关注药价的成本构成和销售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追责。
  检查重点主要包括:一是费用的真实性。销售费用列支是否有充分依据,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以咨询费、会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类发票套取大额现金的现象;会议费列支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医疗机构将会议费、办公费、设备购置费用等转嫁医药企业的现象;是否存在通过专家咨询费、研发费、宣传费等方式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的现象等。二是成本的真实性。采购原材料时,是否存在通过空转发票等方式抬高采购成本的情况;将制造费用分摊至不同药品时,分摊系数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蓄意抬高生产成本的现象等。三是收入的真实性。是否利用高开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是否将高开金额在扣除增值税后又以劳务费等形式支付给医院等机构。四是其他。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现象;营销人员的薪酬支付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按照采购药品数量向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销售返点现象;库存管理、合同签订、销售发货、款项收取等流程控制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药品空转现象等。
  (二)开展地方金融、扶贫、环保、教育等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选取部分地方金融机构和融资平台公司开展检查,有效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结合对财政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选取部分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关注民生领域扶贫政策资金落实情况;选择部分生态环保企业开展检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落实绿色发展理念;选择部分高校开展检查,关注高校资产管理情况。
  检查重点主要包括:一是财务管理情况。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关注现金和银行存款总账、明细账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收入不纳入会计账簿中核算,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的情况;二是会计核算情况。检查财务收支的规范性,是否超计划提取现金,是否存在使用假发票报销费用、白条入账等问题,关注应收款和应付款,是否存在应收账款清理不及时,长期挂账问题;三是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检查国有资产配置、购置、评估、使用、处置和产权登记情况,关注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给个人、其他组织,是否签订合同协议,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资产处置、使用、收益的管理是否规范,出租出借、处置收入是否按非税收入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四是政府债务的使用管理情况。是否建立举借和偿还债务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提供担保行为情况;五是事业基金消化情况。消化力度是否不够,是否未按规定安排使用事业基金补充单位收入;六是内控建设方面。检查内控机制建立情况,内部控制是否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检查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三)开展社会组织的会计监督检查。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7〕32号)要求,市、区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市、区民政主管部门社会组织分级监管的范围组织抽查。
  对社会组织的检查主要包括:一是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情况。是否落实文件要求完成脱钩工作。二是制度建设执行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是否建立财务管理相关制度。三是单位财务管理情况。检查现金和银行存款总账、明细账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收入不纳入会计账簿中核算,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的情况。四是会计核算收支的规范性。检查是否超计划提取现金,是否存在使用假发票报销费用、白条入账等问题,关注应收款和应付款,是否存在应收账款清理不及时,长期挂账问题。五是内控建设情况。关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是否健全,票据的取得、使用、管理是否规范等方面。对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市、区民政主管部门对社会组织抽查中发现的会计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处罚。
  (四)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专项检查。为贯彻落实《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要求,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记账行为,促进代理记账更加规范化、专业化,各区财政局根据实际选择适当数量代理记账机构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其设立条件,以及代理记账行为规范性等执业质量情况,同时检查代理记账机构自身的会计质量信息。如代理记账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经营业务,则将该会计师事务所一并列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范围。
  各区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性开展其他重点行业进行检查,但至少选择代理记账机构专项检查以外3家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领导,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安排,提升会计监督检查成效。要充分保障检查经费,抽调业务骨干,可以通过聘用中介机构等方式充实检查力量,保证检查顺利开展,并上报高质量的工作报告、调研材料、专题信息。同时,应加强与审计、税务、社保、民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避免重复交叉。
  (二)严格依法行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通过查审分离、专家咨询和行政处理处罚的合法性审核等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对代理记账机构开展随机抽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应采用正式公文格式,并在财政部门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内控要求开展工作,规范检查和处理处罚程序,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坚持问题导向。市、区财政部门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本地区产业结构等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从个性问题中寻找共性问题,避免就事论事,通过点面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典型案例和数据分析客观揭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挖掘深层次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意见建议。
  (四)严守工作纪律。市、区财政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各项要求,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遵守各项检查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妨碍被查单位的正常活动,不得索取和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及聘用的其他专业人员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材料报送及考评
  (一)各区财政局报送的材料
  1.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检查总结要全面反映各区财政局检查的整体情况,总结材料中的数据要与附件相吻合和呼应。总结材料要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2.代理记账机构检查专题材料。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检查的财政局应报送专题材料,主要总结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加强监管的意见建议。
  3.其他材料。包括会计监督检查汇总报表(附件1)、被检查单位公示名单(附件2)、典型案例、调研报告和工作信息等材料,应于2019年10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附电子版)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处,刘华,电话55592361,邮箱:liuhua@bjcz.gov.cn)。
  (二)考核评价
  检查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局将对各区财政局的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投入和整体成效,处理处罚情况,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情况,检查工作时效,检查方式方法的创新和信息化手段应用,信息材料报送数量和质量等。

  附件:1.会计评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XX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监督检查情况的公示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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