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2019年第十三期和第十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2019-11-07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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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金融〔2019〕2119号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华夏银行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恒丰银行北京分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北京分行、南京银行北京分行、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天津银行北京分行、杭州银行北京分行、大连银行北京分行、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现将《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2019年第十三期和第十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咨询

  各商业银行在京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行”)要高度重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统一认识,完善国债销售、宣传咨询、秩序维护和应急服务等组织体系,加强与总行、北京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的沟通。开通并公布咨询热线,配备专职人员为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切实加强对专职咨询服务人员的储蓄国债相关政策培训。代销机构印制的个性化宣传材料和方案应报北京市财政局和人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在此次国债发行前、发行中,各行须在明显位置向社会公示,公示应使用A3以上纸张打印,内容包括:国债期限,年利率,还本、付息方式,提前兑取规定、发行期间等内容;本机构销售时间(不得早于8:30,不得晚于16:30);北京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债政策咨询电话。销售结束后应及时张贴公示。

  三、及时报送国债发行统计报表

  各行应于发行期首日后一个工作日、发行期第五日后一个工作日、发行期结束后一个工作日,按财政部报表格式,将发行期间统计报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分别通过电子邮箱向北京市财政局金融处(扫描电子版)和通过国库非现场监管系统向人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报送国债累计发行数额。累计发行数据截止日分别为发行期首日、发行期第五日、发行期结束日。如国债发行工作结束,应在发行报表中注明,后续报表无须报送。

  北京市财政局金融处邮箱:huangping@czj.beijing.gov.cn

  人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处传真电话:68559541

  四、加强监督检查

  发行期间,北京市财政局和人行营业管理部将对我市各行销售情况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各行要做好对本系统国债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债顺利发行。

  北京市财政局储蓄国债政策咨询电话:55592284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储蓄国债政策咨询电话:68559550

  

  附件: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2019年第十三期和第十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6号)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19年10月28日

  (联系人:黄萍;联系电话:5559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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