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_政务公开_通知通告_<font color="#343434">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font>
请点击右侧按钮选择栏目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通告

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11-20 09:41

  为进一步做好社团会费票据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团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京财综[2018]2634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综〔2019〕530号)、《北京财政局关于在我市启用全国统一机打票据式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综〔2019〕1928号)等文件要求(详见北京市财政官网),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手工版《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在2019年12月31日废止,2020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新版《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机打)及《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

  二、请使用手工版《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和旧版《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机打)的单位,尽快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票据的审验、核销手续,领取新版票据。

  为避免集中办理票据审验、核销出现等候时间过长的问题,请提前拨打电话010-68455916进行咨询预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玉芙胡同11号1层104室。

  办公时间:

  每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三、社团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是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团会费票据。各社会团体不得擅自扩大社团会费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社团会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四、各社会团体不得使用过期票据,票据作废后仍继续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五、《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2019版票据可用至2019年12月31日,请各使用单位于2020年1月1日后开始申领2020版电子票据。

  北京财政票据事务管理中心

  2019年11月13日

转摘声明:转摘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

主办方:北京市财政局

承办:北京市财政局信息中心

网站标识:1100000092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57

京ICP备05083643号-3

联系我们:webmaster@czj.beiji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