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7-11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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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监督〔2019〕1253号

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机构行政监管职责,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3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北京市财政局决定于2019年7月至10月开展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分为自查和重点检查,一是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本着突出重点、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全市随机抽取10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选取20家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组织上述30家会计师事务所自查的基础上开展重点检查。二是为确保《资产评估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升行业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组织全市全部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自查,对随机抽取的20家资产评估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延伸检查审计、评估客户的相关情况。具体检查名单见附件1。
  二、组织实施
  由市财政局监督处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检查人员由财政监督干部与从中介机构中选聘的有业务经验的行业专业人员共同组成检查队伍成立检查组,对随机分配的检查对象实施检查。自查时间为2019年7月15日前,重点检查时间计划于2019年7月15开始,10月底结束。
  三、检查依据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
  对资产评估机构的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检查内容
  (一)自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内控及财务管理情况、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业务报备等内容开展自查;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对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业务承接和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评估业务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等内容开展自查。
  (二)重点检查内容
  1.每家会计师事务所抽取4份审计(鉴证)报告实施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特别关注对高新技术企业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事务所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是否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质量控制体系建立执行情况等。同时,全面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挂名执业、业务报备等情况。
  2.每家资产评估机构抽取4份评估报告实施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内部管理和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等四方面内容。特别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是否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是否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是否采取了有效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是否恰当,工作底稿是否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报告等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业务报备要求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的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进行业务报备,按要求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内容的录入工作,保证信息的真实完整性。未及时进行业务报备的,应按办法规定完成报备。监督处检查组将随机抽查,发现有违规的,依规进行处理。
  (二)自查工作要求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根据此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认真自查。请列入检查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全市全部资产评估机构于2019年7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电子版发送至xuchao@czj.beijing.gov.cn,纸质版请加盖公章后统一邮寄至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楼北京市财政局监督处,联系人许超,联系电话18618424539。
  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模板见附件2,资产评估机构自查报告模板见附件3。
  (三)检查资料报送要求
  2019年7月15日前,请列入检查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将有关检查资料电子版发送至fengyuan@czj.beijing.gov.cn,纸质版请加盖公章后留存备查。
  1.列入检查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报送以下材料(见附件4):
  ①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表1);
  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清单(表2),填列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出具的所有业务报告;
  ③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表(表3);
  被抽检的4份审计报告由检查组根据检查重点、被检查单位业务类型等确定。
  2.列入检查名单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报送以下材料(见附件5):
  ①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表4);
  ②评估师基本情况表(表5)
  ③2018年发文登记本(电子版)。
  ④资产评估分支机构情况表(表6);
  被抽检的4份评估报告由检查组根据检查重点、被检查机构评估类型等确定。
  特此通知。

  附件:1.2019年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名单
  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模板
  3.资产评估机构自查报告模板
  4.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材料清单及表1-3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材料清单及表4-6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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