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综〔2019〕2647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调整中高考考试收费项目的函》(京教函〔2019〕49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高级中等学校考务费”(收费编码173081002)收费项目不做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编码173055001)统考科目中,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统考科目由原来的语文、数学、外语、文综(理综)调整为语文、数学、外语统考3科及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中选考3科;报考高等职业学校单考单招公共文化课统考3科及高职专升本统考1科不变。其他事项仍按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设立高等教育考试收费项目的函》(京财综〔2007〕1310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部分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2〕1358号)执行。今后,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统考科目调整,请你委按照有关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规定的考试科目调整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函告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三、执收单位收取考试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教委和执收单位要做好收费公示相关工作。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文件及考试科目内容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函不一致的,以本函为准。
特此函复。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