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2020〕190号
市属各单位、区财政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结合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咨询电话:55592327
附件:1.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2.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情况登记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