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0-02-13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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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采购2020223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燕山财政分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非紧急、非必须立即开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或延期,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及时进行公告,并以电子邮件、传真等不见面方式依法通知相关供应商,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二、对于必须开展的采购活动,专家抽取工作应通过非现场网上办理,或依实际情况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视情况,自行选定适当的场所开展采购活动,并按防控要求严格做好场所消毒、人员管理等工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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