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日期:2020-02-27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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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采购〔2020〕326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燕山财政分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市财政局及时转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23号),为进一步落实恢复本市生产秩序、企业复工复产等防控措施要求,现就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

市属各单位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紧急通知》(京财采购〔2020〕134号)规定,疫情相关的采购项目按照本单位内控程序执行疫情防控绿色通道采购,并于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线上上传市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本文发布之前已开展的采购活动于收到文件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补录。具体流程为: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发起工作-绿色通道采购,上传采购合同。

二、非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

各单位根据实际确需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在落实企业复工复产等防控措施、恢复本市生产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要求的基础上,注意以下问题。

1.合理选取评审专家。各单位可按照本单位内控程序要求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确保评审专家符合我市疫情防控“隔离”相关规定。

2.鼓励实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鼓励各单位根据适用情况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减少人员聚集,缩短采购周期。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类项目,可参照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各单位在执行采购过程中,要切实加强人员及采购活动场所防护,遵守我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要求。

2.各单位应确保所有采购项目符合本单位内控程序要求,尽快签署采购合同,缩短采购周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采购质量。

3.各区财政局应组织好“绿色通道采购”数据统计工作,负责汇总本区所属预算单位疫情采购合同数据,并参照市级单位上传合同时间,将相关合同数据录入市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同时指导区属预算单位参照执行本通知其他相关规定。

本通知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终止之日起,自动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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