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开办和运行维护资金测算与审核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6-24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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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经建〔2020〕1067号


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简称建设项目)成本管控,统筹考虑一次性支出与后续运行资金需求,实现建设项目全成本全周期管控的目标,根据《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成本管控的若干规定(试行)》(京发改〔2019〕990号)以及国家和本市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开办和运行维护资金测算与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凡由市财政资金保障开办和运行维护资金的建设项目,均应在申请立项前按成本管控若干规定对全生命周期资金需求进行整体测算,在充分论证科学测算的基础上,项目单位应单独编制《建设项目开办和运行维护资金测算报告》(简称测算报告),并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

二、测算报告的编制

(一)资金范围

本通知所称开办和运行维护资金是指按规定不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为保障建设项目正常使用确需发生的支出;一次性支出为开办费,经常性支出为运行维护资金;不包括与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无关的支出。凡建设项目概算中已包含的内容,不得以开办和运行维护资金名义重复申报。

1.房屋建设项目。开办费主要包括办公设备、安防设施、家具、厨具等通用设备及行业专用设备的购置与安装,开荒保洁,运输服务等一次性支出。运行维护资金主要包括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等经常性支出。

2.信息化建设项目。开办费主要包括数据(系统)迁移、网络接入等一次性支出。运行维护资金主要包括硬件设备(计算机、机房专用空调及消防设施、不间断电源等)维保费、信息系统及数据资源运行维护费、信息技术服务费(云计算服务费、运行维护外包服务费、必要的测评费、信息安全服务费等)、基础软件使用费、互联网使用费、耗材购置费等经常性支出。

3.其他建设项目。交通、市政、水利、绿化等领域项目及其他特殊项目,由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参考上述资金范围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确定开办和运行维护资金的构成。

(二)测算依据

项目单位应遵循“实事求是、需求必要、厉行节约”原则,基于建设项目实际,根据本市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以及通用资产配置标准、专用设备行业标准、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外包服务行业收费水平、人工机械材料价格、公用事业收费政府定价等,对开办费和运行维护资金分别进行测算。

(三)报告内容

测算报告主要包含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筑规模及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渠道等)、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开办费构成明细及测算依据、运行维护资金(按年均支出测算)构成明细及测算依据、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

三、测算报告的审核

(一)主管部门初审

主管部门主要审核测算报告中建设项目基础数据是否准确、资金构成明细是否合理、测算依据是否恰当,并结合既有资产利用等工作实际,对测算报告整体把关。在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测算报告及其补充材料后,主管部门原则上在两周内明确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致函市财政局征求意见。

(二)市财政局审核

市财政局结合有关定额标准、财政管理要求、中期财政规划、财政保障能力等情况,重点对资金需求规模及测算依据进行审核。在收到主管部门来函及项目单位提交的补充材料后,市财政局应及时明确审核意见,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市财政局函复主管部门时,主要是提出开办和运行维护资金保障的原则性意见,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管理建议。

(三)审核结果的应用

为防止申请预算与资金测算“两张皮”问题,项目建成后开办和运行维护资金预算与测算报告挂钩。项目建成后申请预算时,项目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调整资金构成明细。原则上不得超规模申请和批复预算,严禁以其他项目预算名义申请和批复预算。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办和运行维护资金测算与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坚决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控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

(二)各单位要切实落实成本管控主体责任,从项目实施全过程各环节,落实成本管控要求,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四)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结合实际相应调整测算报告;遇有对开办和运行维护资金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单位要将调整后的测算报告书面报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五)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过程中,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主动提供资金测算依据和询价情况等相关支撑材料和补充材料。

(六)本通知发布时,已立项和经审批部门批准已实际开工的建设项目,不再报审测算报告,但应提前与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沟通开办和运行维护资金保障相关事宜。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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