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21〕273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北京海关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更名后继续享受“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办关税〔2020〕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海关
2021年2月22日
转发关于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更名后继续享受“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21〕273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北京海关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更名后继续享受“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办关税〔2020〕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海关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