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北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日期:2021-08-30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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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按照《城建税法》授权事项,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和北京市民政局印发《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北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京财税〔2021〕1770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2020年8月1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对外公布的《城建税法》,对地方有一项授权,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和镇或者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地区,分别适用7%、5%和1%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根据法律授权,本市明确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以下简称城建税)。

二、《通知》主要亮点

1985年本市出台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了纳税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范围内,以及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燕山区等部分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城建税税率为7%。考虑到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发展差异缩小,通过本次授权地方事项的确定,将本市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城建税税率统一为7%。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根据本市行政区划的变化,对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域范围进行对应微调,明确纳税人所在地的征管标准。

一是对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域范围进行对应微调。调整后具体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全市各区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全市各区的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税率为1%。

二是明确征管标准。城建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在确定城建税征管标准时,为降低征纳双方成本,将纳税人所在地按照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进行确定,具体为:

(一)一般情形下,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特殊情形下,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实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依据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四、推进落实

《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与《城建税法》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