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10-31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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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财政局会同北京银保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1年12月,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五部委联合印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7号令,以下简称107号令),明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要求,并提出财政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明确有关主体的职责,细化垫付等具体工作流程和规则。

按照107号令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北京市救助基金管理实际,我局会同北京银保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出台的意义

本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自2012年设立,是通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的设立和使用,从制度上彰显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从实践上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可通过救助基金获得及时抢救,是救助交通事故伤员生命的“绿色通道”和“救命钱”。

随着新形势、新情况的出现,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了救助基金的组织领导,从强化部门职责、方便群众办理等方面调整完善,更好体现救助基金扶危救急特点。修订文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8章63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包括救助基金制定依据、定义、管理机制、相关部门职责等内容;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包括救助基金来源、交强险保险费提取救助基金比例确定规则、救助基金封顶机制、资金划转要求等内容;第三章救助基金使用,包括抢救、丧葬费用的垫付范围,申请、审核、垫付费用具体流程及所需材料,救助时限及标准等内容;第四章救助基金追偿,包括追偿环节中各相关方职责、追偿流程以及代为保管死亡人员所得赔偿款等内容;第五章救助基金核销,包括核销范围、流程等内容;第六章救助基金管理,包括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机构应公开信息、建立专家审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专户开设管理、管理费用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变更条件等内容;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医疗机构、殡葬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包括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定义、细则生效日期等内容。

四、重点修订变化情况

根据107号文有关规定,此次《实施细则》对原《北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金融〔2012〕2158号)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变化情况如下。

一是理顺管理机制。明确市财政局是本市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救助基金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确定、考核等进行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基金垫付、追偿等工作。

二是新增救助基金筹集封顶机制。为避免资金沉淀,《实施细则》提出本市救助基金上一年度累计结余达到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时,从本年第一季度起全年暂停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

三是扩大使用范围。增加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为救助对象,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72小时延长至7日,将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纳入丧葬费用垫付范围。

四是新增核销机制。对于案件超过3年未侦破、责任人死亡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情形,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核销。

五是强化高效便民服务。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垫付费用时限缩短至3个工作日、要求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向相关方说明理由。

五、下一步工作

按照“统一政策、集中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财政部门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做好救助基金的全过程监管,确保救助基金顺畅运行,充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