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从业资格证是否还有效力?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自2017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二)什么人需要做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及继续教育?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目前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是针对会计人员的,具有初级以上职称证书或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属于会计人员。根据会计法要求,会计人员每年都要完成90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您现在如果属于以上会计人员,就需要做继续教育。如果不是就不需要做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教育。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三)如何补以前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如果不补影响我已经取得的会计职称证书吗?影响考取上一级会计职称证书吗?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目前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暂不支持补学以前年度继续教育。以前年度没有申请继续教育,目前对您已取得的职称证书没有影响。继续教育学习和登记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2会计中级职称考试实行资格后审,如果通过一科可以上传当年成绩单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不用再重复学习。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2.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二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20〕190号)自2020年发布并执行,目前2022年会计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将核查2021和2022两年继续教育记录。
3.受疫情影响,为妥善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请未按时完成2021年、2022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完成补学。学习形式为参加教育培训、当年个人考试合格成绩折算等。自2024年开始,会计人员要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学习,过期不再给予办理补学手续。补学工作开始日期为2023年1月20日,具体要求请按《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执行,如未进行会计人员人信息采集,请先进行采集后再继续教育。
(四)如何查询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查询2018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18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2.查询2018-2021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3.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4.如果您在教育机构学习,一般是当月学习完毕,月底机构上传信息,下月查询。如果是个人申请登记学分,由所属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通过后查询学分。
(五)我在教育机构学习继续教育课程,怎么录入系统?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官网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所以您在网络培训机构学习的继续教育学分,由培训机构导入,无需再个人申请。
2.查询机构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教育机构
3.如您已经在公示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学习完成,但未在系统查询到记录,请尽快与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联系核实是否导入。
(六)通过会计职称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学历教育可以折算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吗?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 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可以上传当年成绩单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2. 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20〕190号) 第十一条,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会计专业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所以,您当年参加并通过学校的会计专业考试,可以上传成绩单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3. 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有哪些?是否有免费课程?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20〕190号)第九条,您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
1.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网站)面授、网络教育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其中符合拥有会计人员100人以上(主要指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用人单位可组织单位内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查询机构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教育机构
2.通过六种折算学分方式完成继续教育: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包括会计职称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在通过考试的当年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财务与会计》、资产评估师考试的《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通过后,上传成绩单可以折算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成绩单于考试当年12月31日前上传。
(2)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是指会计方面的专业会议。例如会计学会组织的年会,每天可折算继续教育10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会计专业)考试或考核的,在通过考试的当年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上传当年度考试成绩单可以折算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4)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60学分。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10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60学分。
3.市、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目前,我们不再认可会计人员通过自学形式参加继续教育。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北京市财政局网站没有提供免费的课程,但2021年北京市财政局组织有免费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分数80以上可以有部分学分奖励。
4.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折抵学分的,由会计人员在网上向所在地的区级财政部门申请登记折抵学分,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学分。
(3)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无需个人导入。
您如果选择通过职称考试或者注册会计师考试来折算学分,需要上传当年通过该考试的成绩单。
(八)税务师考试、资产评估师考试可否抵继续教育学分?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2. 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要求,税务师考试的《财务与会计》、资产评估师考试的《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通过后,上传成绩单可以折算考试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继续教育时间: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学习完成,并成功导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于通过北京市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职称证书,对于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折算学分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成绩单,于次年3月31日前折算考试当年学分。
(九)会计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还是户籍所在地进行继续教育?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会计人员应在工作所在地(没有工作的在户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和专业课多少学时?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十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审核如何查询进度?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折抵学分可以由会计人员在网上向所在地的区级财政部门申请登记,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全年均可进行。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见《关于北京市会会计人员通过六种形式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有关说明》和会计人员系统—通知公告—《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会计人员用户手册》。上传成功后由所在区财政局会计科负责审核,如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与区财政局会计科联系。
2.各区财政局会计科的联系电话可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服务事项—咨询电话中查询。
(十二)您好,会计继续教育的课程从哪个网站进行学习?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会计人员选择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公示在会计人员系统里)组织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会计人员不用再个人申请。
2.查询机构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教育机构
(十三)央企及其它会计人员管理?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中央机关和央企的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属于国管局管理。不需要重复在北京采集和教育。具体政策建议您咨询国管局相关部门。如果人员变更工作单位了,请及时调转信息。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跨省调转工作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京财会〔2020〕2201号)全年均可进行,采集和调转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热点服务事项—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2.军队(解放军)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归总后勤部管理。
3.武警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归武警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总公司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归国管局管理,北京路段归北京市管理。
(十四)首次通过职称考试后,当年是否需要继续教育?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如果您已经采集信息是会计人员,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可以上传当年成绩单折算考试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不用单独再学习公需课。
2.如果首次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称,以前不是会计人员,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20〕190号)第六条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但本年度应该做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3.对于取得高级或正高级会计职称会计人员,还应该进行高端人才采集,与普通会计人员采集不冲突(两项分开填报采集)。同时根据会计法要求,会计人员每年都要完成90学分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分不区分初中高。学习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高端会计人才采集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十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报考高级会计师考试或评审?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二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具体详见当年报名通知。
(十六)如何办理会计人员调转?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跨省调转工作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京财会〔2021〕2201号)全年均可进行,采集和调转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热点服务事项—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信息调转后继续教育记录同步调转。
2022会计中级职称考试实行资格后审,只审核2022年当年继续教育记录,如果考试通过一科可以上传当年成绩单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不用再重复学习。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十七)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问题?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 信息采集的工作是持续进行的,以前年度没有进行信息采集,今年也可以做。
2.本人在信息采集系统填报提交后,一直未审核通过,请联系提交的区财政局会计科。
3. 信息采集已经审核通过后,如信息发生变化,只能变更:姓名、身份证、全日制最高学历或学位、非全日制最高学历或学位、工作单位、是否在岗信息、会计职称变更。
4. 信息采集已经审核通过后,可以修改:账户登录密码 、手机号码 、邮箱、 民族。不可以修改从事会计工作年限。
(十八)关于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录问题?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登录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身份证不是本人身份证(身份证有异常)处理步骤:
①、手机端下载 "北京通App"
②、登录,点击 "我的" -- > "系统设置" -- > "账户与安全" --> "账号注销"
③、然后重新注册登录,点击 "我的" -- > "实名认证" --> "L3级认证" --> "人脸识别认证"
④、然后直接从电脑端重新登录系统即可
2. 换绑手机号操作步骤:
①、手机端下载 "北京通App";
②、用要更换手机号注册登录 点击 "我的" -- > "实名认证" --> "L3级认证" --> "人脸识别认证" ;
③、然后直接从电脑端重新登录系统即可完成换绑手机号;
(十九)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如何导入?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20〕190号)第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您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参加的继续教育学习,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导入,无需再个人申请。学习记录截至本年度12月31日,具体学分折算和查询是否导入请与北注协核实。
2.查询2018-2020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二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个人教育申请审核期限?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您提交的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申请和个人教育申请由所在区财政局会计科负责审核,目前我们已与区财政局会计科联系提醒尽快审核,请耐心等待,如后期还有什么问题也可以直接与区财政局会计科联系。技术问题请咨询:010-62056922。
各区财政局咨询电话请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咨询电话)
(二十一)电子职称证书、职称评价结果通知书的信息可以修改或变更吗?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经请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不可以修改和变更。电子职称证书、职称评价结果通知书中所有信息均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时所提交信息,本人已承诺真实有效并通过了审核和公示,因此不能修改。修改或变更信息会影响电子职称证书查询结果。
(二十二)怎么下载打印本人的电子职称证书?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sj.beijing.gov.cn),选择“政务服务”-“办事直达”-“个人办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栏目,注册登录后可下载并打印本人电子证书。
(二十三)外地人员或单位报名评审资格?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经请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高级会计师评审范围适用于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司和其它组织的会计人员。非北京户籍人员在北京工作缴纳社保可以参评 。单位如果是**省北京分公司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是在北京注册的。
(二十四)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知识培训继续教育,结果如何上传?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20〕190号) 规定,您在人事局学习的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知识培训继续教育课程,学习完毕可通过上传学习凭证(证书或截屏)折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课学分。
2.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可以上传当年成绩单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
(二十五)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情况?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依据《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方案》,北京市财政局已经出台培养通知,详见北京市财政局通知栏目。
(二十六)会计人员信息调转?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会计人员应在工作所在地(没有工作的在户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如果工作地变动应该调转。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跨省调转工作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京财会〔2021〕2201号)全年均可进行,采集和调转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热点服务事项—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调转,调转后信息同步。
(二十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凭证?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如果您在北京以外地区进行会计人员信息调转或是参加会计职称评审工作,需要提供在北京市参加的继续教育记录,请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并截图保存作为凭证。
1.查询2018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18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2.查询2018-2021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3.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二十八)中央单位(自评职称)人员调入北京如何认定?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按照《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第三十三条 凡在非本市所属单位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调入本市所属单位后,用人单位可参考调入人员已取得的职称,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人员,可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 如果您所在的中央单位(中建)有评审权并且已经在人社部的备案,那么证书可以认可。同时个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程序,就是评委会合规,个人评审手续完备等,二是符合国家的基本条件,比如中级后5年。 这样都满足,到了北京可以直接认可,并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但是单位是否聘任由单位自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