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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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管理常见问题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是否还有效力?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自2017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二)什么人需要做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及继续教育?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目前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是针对会计人员的,具有初级以上职称证书或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属于会计人员。根据会计法要求,会计人员每年都要完成90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您现在如果属于以上会计人员,就需要做继续教育。如果不是就不需要做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教育。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三)如何补以前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如果不补影响我已经取得的会计职称证书吗?影响考取上一级会计职称证书吗?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目前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暂不支持补学以前年度继续教育。以前年度没有申请继续教育,目前对您已取得的职称证书没有影响。继续教育学习和登记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2会计中级职称考试实行资格后审,如果通过一科可以上传当年成绩单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不用再重复学习。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2.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二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20〕190号)自2020年发布并执行,目前2022年会计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将核查2021和2022两年继续教育记录。

3.受疫情影响,为妥善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请未按时完成2021年、2022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完成补学。学习形式为参加教育培训、当年个人考试合格成绩折算等。自2024年开始,会计人员要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学习,过期不再给予办理补学手续。补学工作开始日期为2023年1月20日,具体要求请按《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执行,如未进行会计人员人信息采集,请先进行采集后再继续教育。

(四)如何查询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查询2018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18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2.查询2018-2021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3.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4.如果您在教育机构学习,一般是当月学习完毕,月底机构上传信息,下月查询。如果是个人申请登记学分,由所属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通过后查询学分。

(五)我在教育机构学习继续教育课程,怎么录入系统?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官网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所以您在网络培训机构学习的继续教育学分,由培训机构导入,无需再个人申请。

2.查询机构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教育机构

3.如您已经在公示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学习完成,但未在系统查询到记录,请尽快与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联系核实是否导入。

(六)通过会计职称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学历教育可以折算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吗?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 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可以上传当年成绩单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2. 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20〕190号) 第十一条,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会计专业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所以,您当年参加并通过学校的会计专业考试,可以上传成绩单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3. 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有哪些?是否有免费课程?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20〕190号)第九条,您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

1.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网站)面授、网络教育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其中符合拥有会计人员100人以上(主要指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用人单位可组织单位内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查询机构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教育机构

2.通过六种折算学分方式完成继续教育: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包括会计职称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在通过考试的当年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财务与会计》、资产评估师考试的《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通过后,上传成绩单可以折算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成绩单于考试当年12月31日前上传。

(2)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是指会计方面的专业会议。例如会计学会组织的年会,每天可折算继续教育10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会计专业)考试或考核的,在通过考试的当年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上传当年度考试成绩单可以折算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4)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60学分。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10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60学分。

3.市、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目前,我们不再认可会计人员通过自学形式参加继续教育。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北京市财政局网站没有提供免费的课程,但2021年北京市财政局组织有免费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分数80以上可以有部分学分奖励。

4.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折抵学分的,由会计人员在网上向所在地的区级财政部门申请登记折抵学分,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学分。

(3)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无需个人导入。

您如果选择通过职称考试或者注册会计师考试来折算学分,需要上传当年通过该考试的成绩单。

(八)税务师考试、资产评估师考试可否抵继续教育学分?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2. 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要求,税务师考试的《财务与会计》、资产评估师考试的《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通过后,上传成绩单可以折算考试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继续教育时间: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学习完成,并成功导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于通过北京市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职称证书,对于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折算学分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成绩单,于次年3月31日前折算考试当年学分。

(九)会计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还是户籍所在地进行继续教育?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会计人员应在工作所在地(没有工作的在户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和专业课多少学时?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十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审核如何查询进度?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折抵学分可以由会计人员在网上向所在地的区级财政部门申请登记,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全年均可进行。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见《关于北京市会会计人员通过六种形式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有关说明》和会计人员系统—通知公告—《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会计人员用户手册》。上传成功后由所在区财政局会计科负责审核,如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与区财政局会计科联系。

2.各区财政局会计科的联系电话可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服务事项—咨询电话中查询。

(十二)您好,会计继续教育的课程从哪个网站进行学习?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会计人员选择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公示在会计人员系统里)组织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会计人员不用再个人申请。

2.查询机构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教育机构

(十三)央企及其它会计人员管理?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中央机关和央企的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属于国管局管理。不需要重复在北京采集和教育。具体政策建议您咨询国管局相关部门。如果人员变更工作单位了,请及时调转信息。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跨省调转工作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京财会〔2020〕2201号)全年均可进行,采集和调转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热点服务事项—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2.军队(解放军)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归总后勤部管理。

3.武警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归武警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总公司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归国管局管理,北京路段归北京市管理。

(十四)首次通过职称考试后,当年是否需要继续教育?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如果您已经采集信息是会计人员,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可以上传当年成绩单折算考试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不用单独再学习公需课。

2.如果首次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称,以前不是会计人员,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20〕190号)第六条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但本年度应该做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3.对于取得高级或正高级会计职称会计人员,还应该进行高端人才采集,与普通会计人员采集不冲突(两项分开填报采集)。同时根据会计法要求,会计人员每年都要完成90学分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分不区分初中高。学习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高端会计人才采集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十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报考高级会计师考试或评审?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二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具体详见当年报名通知。

(十六)如何办理会计人员调转?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跨省调转工作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京财会〔2021〕2201号)全年均可进行,采集和调转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热点服务事项—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信息调转后继续教育记录同步调转。

2022会计中级职称考试实行资格后审,只审核2022年当年继续教育记录,如果考试通过一科可以上传当年成绩单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不用再重复学习。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十七)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问题?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 信息采集的工作是持续进行的,以前年度没有进行信息采集,今年也可以做。

2.本人在信息采集系统填报提交后,一直未审核通过,请联系提交的区财政局会计科。

3. 信息采集已经审核通过后,如信息发生变化,只能变更:姓名、身份证、全日制最高学历或学位、非全日制最高学历或学位、工作单位、是否在岗信息、会计职称变更。

4. 信息采集已经审核通过后,可以修改:账户登录密码 、手机号码 、邮箱、 民族。不可以修改从事会计工作年限。

(十八)关于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录问题?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登录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身份证不是本人身份证(身份证有异常)处理步骤:
     ①、手机端下载 "北京通App"  
     ②、登录,点击 "我的" -- >  "系统设置" -- > "账户与安全" --> "账号注销"  
     ③、然后重新注册登录,点击 "我的" -- > "实名认证" --> "L3级认证" --> "人脸识别认证"
     ④、然后直接从电脑端重新登录系统即可
     2. 换绑手机号操作步骤:
     ①、手机端下载 "北京通App";
     ②、用要更换手机号注册登录 点击 "我的" -- > "实名认证" --> "L3级认证" --> "人脸识别认证" ;
     ③、然后直接从电脑端重新登录系统即可完成换绑手机号;

(十九)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如何导入?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20〕190号)第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您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参加的继续教育学习,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导入,无需再个人申请。学习记录截至本年度12月31日,具体学分折算和查询是否导入请与北注协核实。

2.查询2018-2020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二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个人教育申请审核期限?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您提交的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申请和个人教育申请由所在区财政局会计科负责审核,目前我们已与区财政局会计科联系提醒尽快审核,请耐心等待,如后期还有什么问题也可以直接与区财政局会计科联系。技术问题请咨询:010-62056922。

各区财政局咨询电话请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咨询电话)

(二十一)电子职称证书、职称评价结果通知书的信息可以修改或变更吗?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经请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不可以修改和变更。电子职称证书、职称评价结果通知书中所有信息均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时所提交信息,本人已承诺真实有效并通过了审核和公示,因此不能修改。修改或变更信息会影响电子职称证书查询结果。

(二十二)怎么下载打印本人的电子职称证书?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sj.beijing.gov.cn),选择“政务服务”-“办事直达”-“个人办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栏目,注册登录后可下载并打印本人电子证书。

(二十三)外地人员或单位报名评审资格?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经请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高级会计师评审范围适用于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司和其它组织的会计人员。非北京户籍人员在北京工作缴纳社保可以参评 。单位如果是**省北京分公司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是在北京注册的。

(二十四)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知识培训继续教育,结果如何上传?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20〕190号) 规定,您在人事局学习的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知识培训继续教育课程,学习完毕可通过上传学习凭证(证书或截屏)折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课学分。

2.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可以上传当年成绩单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

(二十五)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情况?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依据《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方案》,北京市财政局已经出台培养通知,详见北京市财政局通知栏目。

(二十六)会计人员信息调转?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会计人员应在工作所在地(没有工作的在户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如果工作地变动应该调转。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跨省调转工作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京财会〔2021〕2201号)全年均可进行,采集和调转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热点服务事项—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调转,调转后信息同步。

(二十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凭证?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如果您在北京以外地区进行会计人员信息调转或是参加会计职称评审工作,需要提供在北京市参加的继续教育记录,请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并截图保存作为凭证。

1.查询2018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18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2.查询2018-2021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3.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二十八)中央单位(自评职称)人员调入北京如何认定?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按照《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第三十三条 凡在非本市所属单位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调入本市所属单位后,用人单位可参考调入人员已取得的职称,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人员,可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 如果您所在的中央单位(中建)有评审权并且已经在人社部的备案,那么证书可以认可。同时个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程序,就是评委会合规,个人评审手续完备等,二是符合国家的基本条件,比如中级后5年。 这样都满足,到了北京可以直接认可,并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但是单位是否聘任由单位自主决定。

一、会计人员管理-会计证

  依据财政部财会〔2017〕27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公布的《会计法》取消了会计证,会计证的到期过期换证,丢失补办,跨省调入调出工作全部取消。

二、会计人员管理-会计人员

  1、会计人员界定

  答: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2、会计人员选聘

  答: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单位应当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3、会计人员聘用注意事项

  答: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违法人员行业禁入期限,自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三、会计人员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继续教育政策依据

  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京财会〔2019〕2022号)文件,具体可登陆北京市财政局官网查阅。

  2、继续教育网址

  答:2019年继续教育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管理系统”http://kj.facc.com.cn。

  3、继续教育的适用范围

  答: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法》,不属于会计人员的不用参加继续教育。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不在北京市参加继续教育,应当在国务院国管局参加继续教育。

  在京的现役军人会计人员不在北京市参加继续教育应当在军队会计管理部门参加继续教育。

  4、继续教育的时间规定

  答: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9年继续教育并申请登记学分,当年有效。

  5、继续教育的地点规定

  答:会计证已经取消,按照财政部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在工作所在地参加继续教育。

  6、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流程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后,由会计人员本人及时申请登记学分,具体流程为:

  (1)会计人员登录 “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管理系统”(http://kj.facc.com.cn/)进行学分登记;

  (2)会计人员如已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可直接在信息采集内容中继续教育部分登记学分,且可将2018年继续教育学分一并登记;

  (3)会计人员如没有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需要先进行信息采集工作,同时完成2018年和2019年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

  7、继续教育的学分规定

  答: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8、   继续教育的学分折算规定

  答:具体折算学分规定如下: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4)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9、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

  答: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会计人员管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1、信息采集政策依据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京财会〔2019〕999号)文件

  2、信息采集网址

  网址:“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管理系统”http://kj.facc.com.cn,网站首页有各区财政局信息采集审核电话号码。系统故障问题和技术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80698248。

  3、信息采集适用范围

  答: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法》,不属于会计人员的不用参加信息采集。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需要参加信息采集,具体包括:一是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二是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不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应当在国务院国管局参加信息采集。

  在京的现役军人会计人员不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应当在军队会计管理部门参加信息采集。

  4、信息采集地点规定

  答:会计人员按以下原则选择地区进行信息采集:(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进行采集;(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进行采集;(3)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校学生按学校所在地的区进行信息采集。

  5、信息采集时间规定

  答:集中采集阶段为2019年6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采集结束后,会计人员根据个人信息变化,可以对信息进行及时更新;新增会计人员可继续注册登录填报个人信息。

  6、信息采集流程

  答:信息采集工作由会计人员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无需会计人员到现场办理。具体流程为:

  (1)会计人员登录 “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录、信息填报、材料上传、确认提交;

  (2)所属区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信息采集。

  7、信息采集材料

  答:(1)个人近期白底电子版证件照(尺寸像素114*156,格式为jpg/jpeg,小于20KB);(2)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格式为jpg/jpeg,小于50KB);

  (3)专业技术资格(最高)证书扫描件或照片(格式为jpg/jpeg,小于50KB);

  (4)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扫描件或照片(需单位盖章,格式为jpg/jpeg,小于50KB,工作证明格式可参照系统模板);(5)在校学生证明扫描件或照片(如:学生证等,格式为jpg/jpeg,小于50KB)。

  8、信息采集填报注意事项:

  答:已取得会计职称且没有在岗从事会计工作,信息采集时

  不用上传单位确认单,只需要上传职称证书即可。

  未取得会计职称证书,只持有会计证,不用上传会计证,只上传单位确认单即可。

  9、信息采集系统审核状态

  答:保存提交后处于待审核状态,是等待您选择的区财政局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就会显示正常状态,完成采集入库了。如有疑问,您可拨打信息采集网址里留有的区财政局电话询问。

五、副高级会计师评审-政策依据

  答: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bjrbj.gov.cn点击右下角-人事考试-评审文件

六、副高级会计师评审-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

  答: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七、副高级会计师评审-对申报人计算机应用水平、职称外语的要求

  答:按照突出业绩、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职称评价导向,从2017年1月1日起,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由用人单位结合专业技术岗位需要,自主确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聘任条件。

八、副高级会计师评审-副高级会计师评审

  答: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本科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3、获得本科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的主要起草人。

  4、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讲师(必须是在会计岗位、不能从事教学工作)、工程师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取得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满8年或取得其它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上述有关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九、副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范围

  答:1、与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注册地在北京)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港澳台地区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外籍人才),可参加本市职称评价。

  2、参加援藏、援疆、援青、援外等对口支援的专业技术人才,原则上可在对口支援期间免除答辩要求,直接申报本市职称评审,或经市人力社保局确认并出具委托函后,参加援助地职称评审。

  3、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公务员不能参加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

十、副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材料

  答:1、申报表填写要求。申报专业技术评审的人员,须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首页(http://www.bjrbj.gov.cn)或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人事考试频道(http://www.bjrbj.gov.cn/bjpta)进行网上填写申报并经初审通过后,由申报系统生成并打印申报表。

  2、《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3份,均须使用A4纸建议双面打印,左侧双钉装订,不得另加附页。申报表中须亲笔签名的地方一律用蓝黑或黑色的钢笔、签字笔签字。再由本人工作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工作单位有档案管理权限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加盖人力章,工作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由人才服务机构加盖档案存放章)审核后,须签署经办人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及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章。

  3、申报表 “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单位”所填写的文字与盖章处必须一致,不能多字,少字。

  4、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应在申报表侧面加盖骑缝盖。单位公章不能代替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章、没有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章不予受理。                 

  5、申报表 “专业技术工作”,填写工作(项目)名称不能少于4行。

  6、申报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中级职称证书、《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经现场审核后当场退还,复印件侧面须加盖人事档案管理单位或工作单位骑缝章。

  7、申报人提交与申报表中"专业获奖、取得专利、标准制定"及"发表论文、论(译)著情况"栏填写内容相对应的资料(申报人业绩成果须为担任现职称以来取得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原件经现场审核后当场退还,复印件每页加盖人事档案管理单位或工作单位骑缝章。其中著作复印件必须复印著作封面、版权页、目录、文章内容页,并按顺序装订整齐。

  8、申报人准备近期二寸或小二寸免冠照片1张(蓝底为宜,背面署名、与上传照片同一底板)。

  9、答辩代表作一篇(上传文章内容与现场提交文章内容相一致)。

  10、学术造假“一票否决”。申报人在职称申报、审核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对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一、副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材料的装订要求

  申报人准备公文袋一个(牛皮纸袋),需坚固,无破损,封面应粘贴“申报材料目录表”按顺序如实填写提交材料的内容和数量,并将申报人姓名、手机号码、所在单位性质(A:企业 B:事业及其他)填写在公文袋右上角。

十二、副高级会计师评审-答辩代表作要求

  1、形式要求

  申报人送交的答辩代表作形式如下:

  (1)论文;(2)发展规划;(3)项目报告;(4)专著;(5)行业标准;(6)研究报告

  无论哪种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必须紧密结合自己取得中级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资格以后,所从事的会计管理工作及专业特点,由本人独立撰写,论文必须是工作研究类的论文,要紧密结合实际工作。

  ②论点正确,论据充分,对本专业的理论问题和发展趋势有独到见解,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

  2、申报人撰写代表作要避免以下现象

  (1)论文的题目太大,而申报人的经历和视野有限,掌握和积累的材料有限,对相应的问题不熟悉,使论文对有关工作的研究,出现深入不下去或以偏概全的问题。

  (2)论文不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只是泛泛的议论一些观点和问题,讲述众所周知的一些道理,或介绍申报人接触到的一些新知识、新概念、新方法,文章中缺少本人对有关问题亲自实践和深入研究的内容。

  (3)申报人把教材上、报刊上的文章或别人写过的东西大篇幅地抄袭、拼凑成一篇文章。在文章中看不到申报人自己的研究成果和观点。

  3、编写要求

  (1)代表作中引用的文字、数据应采取加注的方式,并在参考文献表中注明原作者、原文章名称、页码、日期。

  (2)代表作中引用的表格应在表格下面注释原作者、原文章名称、页码、日期。

  (3)答辩代表作建议A4大小双面打印、左侧双订装订,并按照编写格式中的项目顺序装订。

  (4)答辩代表作摘要字数在 400 至 500 字之间,正文字数在5000 字左右。

  (5)答辩代表作类型不是论文的,需提交答辩代表作说明,详细说明代表作中自己承担部分的技术特点、难点、效果等加以阐述,字数在3000-5000字。

  论文格式参考:

  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首页,左上角职称评审申报-评审条件-高级评审条件,G01工程技术系列高级工程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网页,左下角附件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

  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首页左下角的热点服务事项,点击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查看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下载相应附表。

十四、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

  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首页左下角的热点服务事项,点击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查看变更备案办理指南及下载相应附表。

十五、代理记账-办理地址

  答:北京地区代理记账许可证由区级财政部门审批。北京市财政局不受理。

十六、代理记账-政策依据

  答: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98号修改规定。可以上网查找。

十七、代理记账-申请条件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所称的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十八、会计制度

  登录财政部官网,首页左侧的司局频道,点击会计司,查看相关工作通知、政策发布、政策解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