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刘*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10-08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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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监督20231639号

当事人:刘*

身份证号:****

送达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本机关派出检查组对北京国曦英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国曦英泰评报字〔2022〕第1031号资产评估报告实施了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北京国曦英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被评估单位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十八个项目作为无形资产组合使用权价值项目追溯评估时,未关注十八个项目经济寿命、获利方式和持续的可辨识经济利益,未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分析;未关注八个项目使用状况,未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分析;未考虑并分析十八个项目价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存在重大程序缺失;对十八个项目是否能形成无形资产没有进行分析,评估报告出具的十八个项目作为无形资产组合使用权价值35188.99万元的结果依据不足。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机关认定上述事项构成重大遗漏。你作为签字评估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七项以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记账凭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9月26日决定给予你警告,并责令停止从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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