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日期:2025-01-23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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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我局会同北京市税务局、市水务局起草了《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北京实施办法》),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1月9日,发布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首都之窗,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意见征集过程中,共收到修改意见6件。与《北京实施办法》内容有关联性的意见主要集中在“超过许可水量的,按照相应税额的120%从高征收水资源税”“设置5年的政策实施缓冲期”“降低公共供水取用地下水的适用税额”等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的部分,按照相应税额的150%征收”修改为“按照相应税额的120%征收”的建议。28号文要求对“超过许可水量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并且水资源紧缺是北京的基本市情水情,提高税额的幅度应发挥有效的节水约束作用;设置150%的加征税额,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持平,可以对高耗水行为形成有效约束,故建议未予采纳。

二是关于“设置5年的政策实施缓冲期”的建议,28号文明确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实施时间,设置5年的政策缓冲期与国家总体要求不符,故建议未予采纳。

三是关于“降低取用‘地下水’适用税额标准”的建议,28号文规定“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北京市节水条例》也规定“扩大地表水供水范围,限制开采地下水”。经多次研究,将“城镇公共供水”取用地表水的税额设定为1.4元/立方米、取用地下水的税额设定为2.8元/立方米,通过税额差异设置,引导取水企业调整取水结构,压减地下水开采,符合28号文规定和《北京市节水条例》的要求,故建议未予采纳。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市财政、税务、水务部门将加强工作指导,跟踪分析改革试点运行情况,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效果,保障试点工作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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