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7号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19号),及《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许可改革措施的通知》(京财会[2018]2559号),要求简化变更报备程序,全部实行网上办理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发生变更事项,在做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变更登记的,应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财政部门备案。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主任会计师和首席合伙人、分所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变更备案工作,必须加强对文件的学习和理解,应指派专人负责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的备案报备工作。财政局也将定期和不定期深入事务所进行设立条件和设立许可的检查,对变更备案材料进行抽查核实,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办理变更备案的程序和方法:
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需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址:http://acc.mof.gov.cn/),网上提交变更申请。点击用户登录,用户名、密码进入(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和初始密码mof12345)。进入“变更审批”,点击新增,网上填写变更事项(更新登记日期及变更项),其他表格和资料录入、签字、盖章、扫描。进行“附件上传”,保存后送审。网上操作问题,请咨询财政部网管人员,电话68553117;其他问题咨询55592327及注协的QQ群(群号:734693394、群主: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群中会计处工作人员负责解答变更备案相关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变更备案,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需上传材料
(一)事务所名称变更上传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2、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一)(备案申请表)》;
重要提示:去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之前请先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进行事务所重名查询,再去核准名称。网上变更确认后换发执业证书。
(二)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变更上传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新旧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同时签字;
2、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一)(备案申请表)》;
重要提示:法人和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必须一致。网上变更确认后换发执业证书。
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必须满足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最近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有限责任事务所注册资本变更上传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2、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一)(备案申请表)》;
重要提示:网上变更确认后换发执业证书。
(四)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变更上传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执业经历表(附件3)、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重要提示:附件2只填写新增的股东,附件3新增合伙人或股东按照每个人填写,要求本人签字。此表应按照时间顺序需填写:⑴首次注册批准时间、批准文号(行业管理系统查询),⑵最近一次注册信息(年检信息),⑶转入本所日期。附表7左侧填写减少股东,右侧填写新增股东,没有变化项不填写;
2、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二)(备案申请表)》;
3、新任合伙人或股东注册会计师证书扫描件(重点最近5年年检标识);
4、新股东或合伙人应提供最近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证明,“注册会计师执业经历证明”(见下载专区),由从事审计业务的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字并加盖公章,本人签字的最近5年每年一份报告目录表“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明细表”(见下载专区)。
重要提示:新合伙人或股东必须转入本所且满足: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最近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最近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10年的,附件3中“*”号的内容必须填写,参与的审计项目每年填写一项同时上传审计业务工作底稿中有本人签字的复核页。
(五)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上传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2、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一)(备案申请表)》;
重要提示:网上变更确认后换发执业证书。
(六)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上传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附件9);
2、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一)(备案申请表)》;
3、企业(公司)迁移登记申请书;
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
重要提示:网上确认后需换发新的执业证书。
(七)事务所执业终止上传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附件11);
2、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核准通知书;
重要提示:如果是总所终止,需先办理分所终止。同时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后进行网上确认。
(八)事务所登陆密码遗失上传材料
事务所应提交重置密码申请,写明事务所执业证书编码、遗失原因,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签字、盖事务所章,发送传真至财政局会计处。传真电话:55592332、55592334,重置密码3天后生效,重置后新密码是Swsgl510(大写+小写+510)。
(九)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上传材料
1、事务所应提交补发事务所执业证书申请,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签字、盖事务所章;
2、刊登执业证书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省市级以上报刊);
重要提示:网上确认后补发执业证书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备案,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需上传材料
(一)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上传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8);
2、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重要提示:网上变更确认后换发分所执业证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上传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8);
2、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重要提示:分所负责人必须是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网上确认后换发分所执业证书。
(三)事务所分所办公场所变更上传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8);
2、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重要提示:需换发分所执业证书。
(四)事务所分所执业终止上传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注销分所执业许可情况表(附件10);
2、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核准通知书;
重要提示:需交回分所执业证书后网上确认注销。
(五)事务所分所密码遗失上传材料
分所应提交重置密码申请,写明分所执业证书编码、遗失原因,分所负责人签字盖分所公章,发送传真至财政局会计处。传真电话:55592332、55592334,重置密码3天后生效,重置后新密码是Swsgl510(大写+小写+510)。
(六)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遗失上传材料
1、事务所分所应提交补发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申请(分所负责人要签字盖事务所分所章);
2、刊登执业证书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提示:省市级以上报刊);
重要提示:网上确认后补发分所执业证书。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事务所负责财政系统工作人员要认真填报相关变更信息,每一次必须更新填报工商登记日期(按照最新工商营业执照右下侧日期填报);同时应更新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北京移动电话等信息。送审之后事务所要持续关注“审核状态”,如显示“审核退回”,请点击上面菜单“流程跟踪”,将鼠标移至“事务所变更审批退回”查看被退回原因。按照提示要求修改后点击保存,再送审。
事务所及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系统与财政行业管理系统网上股东和其他事项不一致的,需上传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首席执行人签字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变更备案方式采取网上报备,网上确认,不用送交纸质材料。网上变更审核确认后,事务所应将所有变更材料自行存档以备检查。
(二)事务所上传附件主要有图片、PDF、Word、Excel格式,扫描资料按照类别和股东名录分别打包上传。
1、变更事情情况表:主要包括附表2、附表7、附表8、附表9、市场监督管理局附表一、市场监督管理局附表二;
2、相关材料:按股东名录分别打包,主要包括附表3、注册会计师证书扫描件、“注册会计师执业经历证明”、“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明细表”;
3、其他:说明及补充材料;
4、字号一致声明:名称变更事务所字号重名,全部重名和部分重名,都必须上传与之重名事务所许可使用字号的声明。
重要提示:上传附件“名称”与“内容”要一致
(三)变更备案网上确认之后,需要重新换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请事务所20日之后登陆北京财政局网站查看“热点服务事项”,点击“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查看通知通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网上变更备案事项换发执业证书公告》。
事务所查询公告后,请使用中国邮政速递EMS将原执业
证书及A4纸张打印信息新证书邮寄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北京地区号码)一并邮寄回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3720室。(收件人:会计处3720室,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院,邮编101160,电话55592325、55592327)。我们收到交回原执业证书后,将采用邮寄方式送达新证书。
(四)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申请合伙人或股东时,需要填写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承诺函(附件5)也需上传;
(五)办理变更备案所需附表,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首页,查看“热点服务事项-机构办事-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下载专区”下载相应附表进行录入填报。要求主任会计师或首席执行人签名加盖公章扫描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