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决字〔2022〕第13号
当事人:萨理德中瑞会计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2PTXD0N
批准执业文号:财协字〔1999〕143号
法定代表人:无
地址:****
通讯地址:****
2020年,我局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五条对你所进行检查,经到注册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没有工作人员在现场办公,且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不能依法实施检查工作,并已存证。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29日制发《关于对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进行整改的通知》(京财会〔2021〕1112号),责令你所在60日内整改。因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向你所送达整改通知,我局依法采取公告方式,于2021年11月12日制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整改通知书送达公告》(京财会〔2021〕2242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完成。该公告已于2021年11月16日发布于我局官网。
截至2022年4月15日最后整改期限,你所仍未办理经营场所变更备案手续,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我局拟给予你所撤销执业许可的行政执法决定并予以公告。
2022年7月26日,我局向你所制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萨理德中瑞会计师事务所行政执法决定事先告知书》(京财会告字〔2022〕第13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我局依法采取公告方式,于2022年9月13日在我局官网发布《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依法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该事先告知书已于2022年10月14日依法公告送达,你所在5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辩意见,我局决定终结调查并依法作出撤销执业许可的行政执法决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整改通知书及邮寄凭证、送达公告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执法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执法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