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备案及执业许可注销网上办理指南

日期:2024-12-30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分享:
字号:        

一、适用范围

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办理变更备案及执业许可注销手续

二、政策依据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2016〕1号)

3.《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19号)

三、变更备案及执业许可注销相关规定

1.会计师事务所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二)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

(三)合伙人(股东);

(四)经营场所;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分所的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2.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和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3.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一)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执业许可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业许可的其他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注销的,比照此条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之日起10日内,告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四、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在作出变更决议或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之日起10日内,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网址:http:///acc.mof.gov.cn/)网上提交变更备案或执业许可注销申请,上传相关材料。

(二)材料审核

我局通过监管平台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提交的变更备案或执业许可注销申请。如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不齐全、信息不一致等问题,我局将通过监管平台或电话反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持续关注“审核状态”,如显示“审核退回”,请点击“流程跟踪”,将鼠标移至“事务所变更审批退回”查看被退回原因。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要求补正相关材料后再重新提交。

(三)审核通过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备案申请审核通过后,因名称变更、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变更、经营场所变更、跨省级区划迁移需要重新换发执业证书的,请及时交回原执业证书(邮寄地址及电话: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会计处,55592327。邮寄时请另附纸张写明新执业证书邮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我局将在审核通过之日起15日内邮寄新执业证书。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注销材料符合要求的,我局将电话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交回执业证书(邮寄地址及电话: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会计处,55592327)。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交回执业证书后,我局将在监管平台中审核通过执业许可注销申请。

五、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审核材料

(一)总体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每次变更备案,需将监管平台中的工商登记日期更新为最新工商营业执照日期。

2.《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二)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2.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3.最新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

重要提示: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前,请先进行重名查询(点击监管平台首页右侧“会计师事务所重名查询”栏目),若系统提醒已存在该字号(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重名),需提供重名会计师事务所同意使用该字号的授权声明书。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件2)。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附件3)。

4.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5.新任合伙人(股东)注册会计师证书扫描件(重点查验最近5年年检标识)。

6.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明细表(附件12),需本人签字并加盖从事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1)新任合伙人(股东)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从事审计业务满5年的,填写最近5年每年1份审计报告目录。

(2)新任合伙人(股东)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从事审计业务不满5年的,应满足最近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的条件,填写最近10年每年1份审计报告目录。

(3)若新任合伙人(股东)曾参与审计项目,但并非签字注册会计师,还需提供审计工作底稿中有本人签字的扫描页。

(4)附件12中填写的审计报告,需在监管平台中报备赋码;若2023年以前的审计报告未在监管平台中报备赋码,需上传审计报告扫描件。

7.从事审计业务证明(附件13)。新任合伙人(股东)应提供最近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证明,由从事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字并加盖公章。

8.接受检查或整改的情况说明。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及拟退出的合伙人(股东)目前是否处于财政部门检查、整改、整改情况核查期间。

9.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还需提供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承诺函(附件5)。

10.最新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

重要提示: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在接受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整改及整改情况核查期间,不得办理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股东)、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股东)和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的离职、退伙(转股)手续。

(四)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需新旧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同时签字。

2.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3.新任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扫描件(重点审查最近5年年检标识)。

4.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明细表(附件12),需本人签字并加盖从事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1)新任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从事审计业务满5年的,填写最近5年每年1份审计报告目录。

(2)新任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从事审计业务不满5年的,应满足最近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的条件,填写最近10年每年1份审计报告目录。

(3)若新任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曾参与审计项目,但并非签字注册会计师,还需提供审计工作底稿中有本人签字的扫描页。

(4)附件12中填写的审计报告,需在监管平台中报备赋码;若2023年以前的审计报告未在监管平台中报备赋码,需上传审计报告扫描件。

5.处于检查或整改阶段的情况说明。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及原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目前是否处于财政部门检查、整改、整改情况核查期间。

6.最新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

重要提示:

1.工商登记的法人和财政备案的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必须一致。

2.若新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不是合伙人(股东),需要同时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变更手续,提交合伙人(股东)变更材料。

3.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在接受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整改及整改情况核查期间,不得办理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股东)、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股东)和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的离职、退伙(转股)手续。

(五)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2.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3.最新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场所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2.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3.最新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

重要提示:监管平台中经营场所、工商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与营业执照中经营场所必须一致。

(七)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

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附件9)。

2.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3.企业(公司)迁移登记申请书。

4.全体合伙人同意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的决议。

5.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件2)。

6.合伙人(股东)注册会计师证书扫描件(重点查验最近5年年检标识)。

7.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明细表(附件12)。需提供合伙人(股东)本人签字及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最近5年每年1份审计报告目录。若合伙人(股东)曾参与审计项目,但并非签字注册会计师,还需提供审计工作底稿中有本人签字的扫描页。

附件12中填写的审计报告,需在监管平台中报备赋码;若2023年以前的审计报告未在监管平台中报备赋码,需上传审计报告扫描件。

8.最新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

重要提示:若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有分所,需要先将北京分所注销再办理迁入北京的手续。

六、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备案审核材料

(一)总体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每次变更备案,需将监管平台中的工商登记日期更新为最新工商营业执照日期。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8)需分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公章。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8)。

2.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3.最新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8)。

2.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3.最新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

重要提示:分所负责人必须是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的合伙人(股东)。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经营场所变更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8)。

2.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3.最新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终止执业许可审核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情况表(附件11),或会计师事务所注销分所执业许可情况表(附件10)。

2.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核准通知书。

3.合伙人(股东)关于注销执业许可的决议。

4.审计档案保管合同(保管期至少10年)和保管清单。

重要提示:

1.如果是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终止,需先办理分所终止。

2.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在接受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整改及整改情况核查期间,将暂缓办理执业许可注销手续。

八、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其他事项审核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监管平台密码遗失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提交重置密码申请,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证书编号、遗失原因,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公章,通过邮件发送至kjswsGL@163.com,重置密码将以邮件形式反馈。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遗失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提交补发执业证书申请,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字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公章。

2.刊登执业证书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省市级以上报刊)。


咨询电话:市财政局会计处 55592327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