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肖*丽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7-21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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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监督〔2023〕1072号

当事人:肖*丽

身份证号:****

送达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本机关派出检查组对北京德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德众审字〔2020〕第1022号专项审计报告实施了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北京德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审计单位使用商标获取的营业收入实施审计程序时,未获取收入确认的银行对账单、合同、收款凭证等审计证据,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你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且情节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等有关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6月10日依法作出《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向你邮寄送达,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7月12日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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