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华宇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1-29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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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监督2023108


当事人:华宇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PC0070

法定代表人:谢云峰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黄厂西路1号A3栋三层30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北京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华宇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执业质量情况实施了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抽查,你公司存在30个资产评估项目存在未履行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等资产评估业务基本程序等问题,属于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获取业务收入合计2872278.50元。你公司存在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等从重处罚的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六)项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邮寄送达《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责令停业六个月,没收违法公司所得2872278.50元(上述30个资产评估项目业务收入合计金额),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14361392.50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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