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9-21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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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监督〔2023〕1560号

当事人:陈*

身份证号:****

送达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本机关对北京正和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正和国际评报字〔2022〕第009号资产评估报告实施了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正和国际评报字〔2022〕第009号资产评估报告中,停产停业损失评估的折现年限与评估基准日应该选择的折现年限不一致,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机关认定上述事项构成重大遗漏。你作为上述评估报告的签字评估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七项以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九条和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9月11日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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