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国曦英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BH599U
法定代表人:孙段敏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星火科技大厦1511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本机关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出具的国曦英泰评报字〔2022〕第1031号资产评估报告实施了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你公司在对被评估单位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十八个项目作为无形资产组合使用权价值项目追溯评估时,未关注十八个项目经济寿命、获利方式和持续的可辨识经济利益,未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分析;未关注八个项目使用状况,未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分析;未考虑并分析十八个项目价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存在重大程序缺失;对十八个项目是否能形成无形资产没有进行分析,评估报告出具的十八个项目作为无形资产组合使用权价值35188.99万元的结果依据不足。违法取得业务收入25万元。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机关认定上述事项构成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第六项以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记账凭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9月26日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责令停业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5万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