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张春玉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11-06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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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监督2023〕1796号

当事人:张春玉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本机关派出检查组对北京中天华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0年度和2021年1月至6月执业质量情况实施了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北京中天华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中天华庆审字〔2021〕第095号审计项目时,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其中,银行存款账面余额1733.39万元、应收账款872.65万元,分别占资产总额4645.66万元的37.31%和18.78%,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理由;存货1357.78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9.23%,未按规定实施存货监盘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货币资金1733.91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7.32%,未实施截止性测试;应付账款2053.05万元、预收账款1259.51万元、其他应收款551.97万元,分别占资产总额的44.19%、27.11%和11.88%,未实施实质性审计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存货、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营业外收入、所得税费用科目未编制审计工作程序表。你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和第(五)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9月21日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向你公告送达了《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日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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