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财采购罚字〔2025〕第21号)

日期:2025-12-11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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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采购罚字〔2025〕第21号

当事人:北京麋鹿生态实验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0004006856432

法定代表人:白加德

地址:北京市大兴县南海子麋鹿苑

本机关在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在“2024-2025年度北京麋鹿生态实验中心动物饲料采购及配送项目”中,存在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采购方式;在只有两家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并提交最后报价的情况下,仍然继续磋商流程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问题。上述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项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磋商过程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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