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采购罚字〔2025〕第19号
当事人:北京中兴恒达招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561267XX
法定代表人:曹龙胜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辰鑫大厦E1座4层424
本机关在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在“东西院医疗区域及诊疗附属用房物业服务(含医辅人员)采购项目”、“东西院区医疗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等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扣分项未与需求项相对应,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的问题。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项目采购文件、评审过程性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