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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许可北京通玖志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批复

日期:2025-03-14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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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会许可〔2025〕0003号

北京通玖志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规定,对你所报送的执业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许可北京通玖志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颁发执业证书。许可北京通玖志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从事下列业务: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北京通玖志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

三、北京通玖志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黄新芳(231000130001),张红蕾(230200190004)。

四、北京通玖志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首席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为黄新芳。

五、北京通玖志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场所为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北里141号楼4层2406。

请你所按规定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一)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执业许可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业许可的其他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被注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北京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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