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核应当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未经法制处合法性审核,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下列行政许可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经过听证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其他具有疑难复杂情形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暂扣、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罚款数额较大(具体标准参照听证标准)且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或具有疑难复杂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下列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 (二)在投诉调查处理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的; (三)决定驳回投诉,但驳回投诉的决定将产生重大社 会影响的。 四、涉嫌移送案件 市财政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或者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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