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印发了《北京市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20〕214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的背景
(一)保持制度统一性的需要
2020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精神,财政部修订形成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财政部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绩效评价提出了新的要求,对评价的口径、方法及内容做出了新的部署。为落实财政部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工作实际,印发《办法》,同时将旧的管理制度废止。
(二)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京发〔2019〕12号)明确提出“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为落实《实施意见》精神,《办法》从“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个维度部署绩效评价工作要求。
(三)提高绩效评价水平的现实需要
提高绩效评价水平的现实需要。随着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深入,通过出台《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单位自评的规范和指导,提高单位自评的可靠性;统一绩效评价方法,提升评价结果的可比性;突出结果导向,加强对项目产出和效果的关注度,实现结果应用“硬约束”。
二、《办法》主要内容
总体看,新《办法》在延续传统绩效评价的要求和方法上,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新的管理要求,提高了绩效评价指标的灵活性、科学性,规范部门自主确定评价范围的管理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一) 评价范围实现四本预算“全覆盖”
《办法》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在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覆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上,将“社保基金预算”的项目支出纳入评价范围,构建“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二)压实部门主体责任,形成 “部门评价”、“财政评价”对“单位自评”制约机制
《办法》明确提出三项绩效管理要求:一是“部门评价”、“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二是“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一般由主管财务的机构委托,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三是对于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面,明确提出: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此项规定形成“财政评价”、“部门评价”对“单位自评”的制约机制,体现了权责对等的管理原则。为了形成对“部门评价”的制约,规定“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
(三)严控第三方机构评价成本
《办法》明确提出“针对资金量大、受益范围广、社会影响力大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以下简称第三方)。委托第三方评价应严格控制行政成本,根据服务标准、支出标准和工作量支付评价服务费,强化对第三方的指导和培训和质量监督,提高绩效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则上,对于金额较小、内容较为简单的项目,部门及单位应自行开展绩效评价,严控行政成本,避免因绩效评价而产生过多的政府购买服务费用,降低不必要支出。
(四)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参与监督
结合北京市绩效评价实际情况,《办法》提出“财政和部门评价可邀请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参与和监督”。财政和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邀请代表和委员参与绩效评价,对项目的绩效情况提出意见并对绩效评价的管理流程进行监督,增强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性。
(五)绩效评价与事前绩效评估衔接,形成完整闭环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办法》明确提出“部门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事业发展类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存在问题的项目以及部门认为其他有必要开展评价的项目”。《办法》将绩效评价与事前绩效评估结合,选择对事前评估存在一定问题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通过评价掌握事前绩效评估的整改落实情况,完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形成完整闭环。
(六)突出结果导向,提高产出、效益指标权重
目前北京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项目产出、效果指标权重占55%,其中产出指标占30%,效果指标占25%,财政部出台的最新管理办法要求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为突出绩效评价的结果导向,并结合财政部的要求,《办法》赋予产出、效益指标70%的权重,其中产出指标占40%,效益指标占30%。一级指标权重可根据项目情况做适当调整,但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得低于60%(财政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