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绩效目标编制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印发了《北京市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20〕2137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的背景
(一)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京发〔2019〕12号)提出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通过制定该《办法》,全面设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将绩效目标管理覆盖到所有预算资金和项目。
(二)提高绩效目标编制质量的现实需要
通过出台《办法》,深化预算部门及单位对绩效目标及指标的理解,加强对绩效目标填报及审核的指导和规范,提高绩效目标及指标的细化、量化程度,强化关键性指标的设置,提升绩效指标与项目的关联性,更好地体现项目的预期实现效果。
(三)构建我市“1+1+N”绩效管理制度体系的需要
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夯实制度基础,形成以《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京发〔2019〕12号)、《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19〕2129号)为引领,涵盖绩效目标管理、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单项政策的N项制度,完善了“1+1+N”绩效管理制度体系。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强化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压实部门主体责任
1、明确部门预算项目管理主体责任
《办法》对市级财政部门、市级预算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职责分工做出了明确规定,且提出“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及“市级预算部门要对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填报的绩效目标申报表进行审核”等要求,深化部门主体责任。
2、明确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管理主体责任
《办法》将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目标纳入了适用范围。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目标在设定、审核等程序上与市本级资金存在区别,设定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增强对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的分析和绩效评价,有利于提升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
3、落实项目主体责任,强化“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理念
《办法》要求市级预算部门及单位在绩效目标申报表上填报具体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通过出台《办法》,充分压实部门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同时,通过确定预算项目负责人,推进项目的追踪问效机制。
(二)规范绩效目标设定流程,提高绩效目标填报严肃性
《办法》规范了绩效目标设定、审核、申报、调整、批复、公开应用等一系列流程,对相关环节做出了具体说明并提出了要求,使得市级财政部门、市级预算部门及单位的操作有制度支撑且更加规范。在《办法》中明确只有预算调整的项目才可进行绩效目标调整,避免部门随意修改绩效目标,提升绩效目标流程管理的严肃性。
(三)强化目标审核结果应用,建立以绩效目标审核结果约束预算分配的机制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市级财政部门或市级预算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档,审核结果直接与预算安排挂钩,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为“中”、“差”的项目将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避免了形式主义,深化了绩效目标审核的意义。
(四)严控第三方费用,降低预算部门绩效管理成本
由于部分部门反应绩效评价委托第三方的业务委托费较高,为加强成本控制,减少不必要支出,《办法》明确提出“原则上,绩效目标应由市级预算部门自主审核。针对资金量大、受益范围广、社会影响力大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目标审核。委托第三方审核应严格控制行政成本,根据服务标准、支出标准和工作量支付评价服务费,强化对第三方的指导、培训和质量监督,提高绩效目标审核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