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要求,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积极稳妥推进京津冀政府采购协同合作、联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京津冀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实际,北京市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京津冀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按照《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京津冀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举措>的通知》(津发改体改〔2023〕162号)有关要求,京津冀地区联合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积极稳妥推进政府采购优质资源共享共用的重要举措,也是京津冀政府采购协作发展的又一重要成果,在归集相关政府采购政策的同时,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作出指引。
二、制定依据
《京津冀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坚持“法有禁止不可为”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财政部等有关规定和制度的要求,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各参与方划了一条“红线”。
三、主要内容
《京津冀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罗列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当事人的166项禁止行为及法律依据,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部分,共包含涉及35类问题的127条禁止性事项,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明确采购需求和文件编制要求、规范采购文件获取和保证金退还、畅通质疑渠道、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等政府采购全流程规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为,保证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二是评审专家部分,共包含涉及5类问题的17条禁止性事项,以评审专家申报入库、评审开始前、评审过程中、评审结束后为时间轴,全方位规范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聚焦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利害关系不回避、收受不正当利益、不履行专家义务、泄露应保守的秘密等方面问题,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
三是供应商部分,共包含涉及7类问题的22条禁止性事项,从存在关联关系、不公平竞争、恶意串通、视为串通、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和在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提供虚假材料等角度出发,规范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
四、制定意义
《京津冀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的印发,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规范京津冀地区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消除不合理的限制和歧视;有利于为供应商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规范;有利于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减少采购过程中的错误和纠纷;有利于增强政府公信力,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
五、其他
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及时向京津冀财政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