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电力企业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

日期:2009-04-14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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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09-04-14
  • [发文字号] 京财经一〔2009〕671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9-04-14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各相关电力企业:

为确保我市的电力需求和正常运行,在国家对市价格管理部门申报的燃气发电及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批复前,对发电企业安排临时补贴,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对发电企业补贴资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安排的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定额补贴”的原则对燃气发电及风力发电企业予以补贴,用于弥补企业因价格不到位形成的亏损。

依据市价格管理部门对各电力企业申报电价确定的年度上网电量为补贴计划总量予以安排补贴,对于实际售电量超出计划总量的部分不予补贴。

二、补贴安排的标准

依据市价格管理部门申报的各电力企业上网电价(不含税价)与国家批复的结算电价(不含税价)之间的差额为补贴标准,给予定额补贴。

如年内电价调整,相应调整补贴标准,并将调价增收部分抵减财政补贴。

三、补贴预算的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1、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各企业依据市政府主管部门电价申报相关文件及企业预计的售电计划,编报本企业补贴资金预算。

2、按照“年初预拨、年底清算”的方式,在电力企业与电网公司签订售电合同后,财政部门将年初预算80%的资金下达企业,年底前根据预算执行情况予以调整。在次年1月底前依据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办理补贴资金清算。

四、各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核算制度。加大经营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节能降耗,降低成本,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北京市财政局

200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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