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金融企业、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各小额贷款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区县财政局要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管,规范和监督财务行为,参与和支持其改革发展,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本市地方金融企业确定财务主管部门遵循以下原则: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机构或其他投资主体出资或参股,依法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企业,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北京市财政局为其财务主管部门。
(二)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机构或其他投资主体出资或参股,依法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企业,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金融企业法人机构,注册登记地区(县)财政局为其财务主管部门。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人所在地,区(县)财政局为其财务主管部门。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机构或其他投资主体出资或参股,法人总部在北京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按《办法》规定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一般按照法人机构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关系确定财务主管部门。即法人机构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所在区(县)财政局为其财务主管部门;法人机构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北京市财政局为其财务主管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所在地区(县)财政局为其财务主管部门。
融资性担保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机构或其他投资主体的,法人机构所在区县财政局为其财务主管部门。
四、地方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首次办理财务登记,应填写《金融等企业财务登记表》,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资人协议;
(二)金融或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金融业务企业法人许可证复印件(金融企业提供);
(五)《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章程;
(八)企业股东或投资人名单及持股或出资情况;
(九)企业内部财务制度;
(十)企业内部会计制度;
(十一)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
包括:抵债资产管理制度,企业呆坏账提取以及核销管理制度等。
(十二)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地方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办理变更财务登记,提交相应的变动情况资料。
五、建立地方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及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行业监管指标分析报告制度。企业法人总部按照财政部印发的统一金融企业快报格式,报送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表和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快报)。在市财政局办理财务登记的企业,于每季度后10日内向北京市财政局(金融处)报送《快报》。区县财政局将本区县金融等企业《快报》汇总后于每季度后10日内报市财政局(金融处)。
在区县财政局办理财务登记的企业,向其财务主管部门报送《快报》的时间由区县财政局确定。
六、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制度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资料报告制度。
在市财政局办理财务登记的地方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于每年4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及财务分析等(以下简称决算)报北京市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将本区县金融等企业决算于每年4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
在区县财政局办理财务登记的企业,向其财务主管部门报送《决算》的时间由区县财政局确定。
附件:金融等企业财务登记表(示范格式)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