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为保证北京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有效维护消费者利益,北京市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资金补贴。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北京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局
2018年10月10日
京财农〔2018〕2361号附件
北京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维护消费者利益,北京市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适当补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职责:负责会同市农业局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根据市农业局核定本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的意见,安排补贴资金预算。
第四条 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制定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程序,明确补贴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和补贴标准;负责对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基础材料进行审核;健全工作档案,做好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按要求设定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监督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的申报、审核,并上报市农业局。
第六条 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监督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的报送工作,加强对辖区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和管理;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过程,通过现场监督清运或者监控设备确认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数量,按要求报送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职责:组织专人如实填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记录表,报送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落实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如实上报相关处理情况;负责填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确保报送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一致。
第三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补贴对象: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是在屠宰过程中产生病害猪的本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是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本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是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
第九条 补贴范围:病害猪损失的补贴范围是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存活的病害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所产生的损失;无害化处理费用的补贴范围是对病害猪及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补贴标准: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为80元/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发现下列情况需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屠宰前确认已经死亡的生猪;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审核
第十二条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需在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完成,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如实记录病害猪及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过程,并填报记录表格。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汇总相关数据形成《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经官方兽医签字确认无误后加盖企业公章,报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确认无误后加盖公章,于每月10日前报辖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误后加盖公章,于每月15日前报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进行整理、复核。
第十三条 市农业局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照全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测算,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需求意见报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依据市农业局提出的资金需求意见,将补贴资金纳入市农业局年度部门预算。市农业局按实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拨付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第五章 资金监管和绩效
第十五条 市农业局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市农业局通过部门网站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对象、处理数量、发放补贴资金、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认真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十七条 市农业局、各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抽查;发现病害猪检出率连续三个月超过0.5%或低于0.2%的企业,市农业局要通过部门网站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上述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须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相关信息。如发现在资金审核、下达等工作中,存在不符合条件或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标准的,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8〕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