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管水员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6-10-27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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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06-10-27
  • [发文字号] 京财农〔2006〕2307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6-10-27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水务局:

为加强农村水资源管理,完善农村水务管理体系,规范我市农村管水员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农村管水员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农村管水员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北京市农村管水员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水务建设与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加强北京市农村管水员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务局等部门关于建立本市农村水务建设与管理新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41号)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农村管水员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北京市农村水管工作并经有关部门确定的农村管水员,给予一定补贴的资金。

第二章  补贴资金的来源

第三条  市财政局按照补贴资金额度在水资源费中的水源地保护专项资金中筹集,并在年预算中安排。

补贴资金列入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60类专项支出6002款水资源费支出”。2007年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3类农林水事务03款水利31项水资源费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99款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北京市农村管水员资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第五条  乡镇财政所要建立管水员档案和补贴资金发放台账。

第六条  基层水务站要对管水员的工作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并根据管水员考核结果编制补贴资金发放表,送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根据水务站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表、查验相关证件并在管水员本人签字后在发放补贴资金。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七条  每年10月底,基层水务站讲确定的下一年度管水员名单,送相关乡镇财政所。每年11月10日前,各乡镇财政所根据管水员名单编制本乡镇补贴资金申请(并附管水员名单),上报区县财政局和水务局。区县财政局会同水务局汇总后,统一编制本区县补贴资金申请(并附本区县管水员名单),于11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对各区县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后,在年初将预算指标一次性下达。如年底发生结余,专项结转下年使用。

第九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形式和时间由各区县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区县财政局在街道市财政局下达补贴资金后,按照本区县规定和市级情况把资金下达到乡镇财政所。

第十条  各区县、各乡镇财政部门要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市、区县财政局和水务局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各区县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的,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区县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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