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日期:2021-01-01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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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21-01-01
  •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20〕2645号
  • [废止日期] 2021-01-01
  • [发布日期] 2021-01-0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服务“六稳”“六保”工作力度,现就调整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按5%标准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第二款中对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的应税所得率同时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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