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为规范我市消费税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问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通知》要求,申请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及《汇总缴纳消费税总分支机构情况表》(见附件)。
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由市国税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审批。
三、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区县范围内申请汇总缴纳消费税的,由区县国家税务局会同本区县财政局共同确定。
四、对已经批准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企业,新增分支机构符合通知要求的,可比照原审批文件原则实行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消费税。
五、执行中的问题请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市国税局报告。
附件:汇总缴纳消费税总分支机构情况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汇总缴纳消费税总分支机构情况表
项目 | 企业名称 | 纳税识别号 | 经营地所在区县 | 主管税务机关 | 最近12个月应征消费税销售收入(万元) | 最近12个月消费税应纳税额(万元) | 应征消费税产品 | 备注 |
总机构 | ||||||||
分支1 | ||||||||
分支2 | ||||||||
分支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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