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2-09-27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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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1-10-14
  •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11〕2207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22-09-27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示范区各园管委会,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等文件,明确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为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的调控功能,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即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各级税务部门应做好纳税服务,保障示范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落实。

企业可于2011年10月31日前,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中相关规定,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等资料,并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享受示范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企业在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过程中,应按照京财税〔2010〕2948号文件的规定,向市科委申请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具体办理方式按照《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第二批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京科发〔2011〕517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示范区各园管委会应根据企业工商登记情况,按照京财税〔2010〕2948号文件的要求,为企业出具在园区内注册的证明。

四、各级财政、税务、科技部门和中关村各园管委会应加强对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并做好政策咨询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第二批

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京科发〔2011〕5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的规定,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即日起组织开展2011年度第二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于提交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可申请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二、本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采取集中办理方式,企业应于2011年10月21日前就其上一年度研究开发项目提交鉴定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企业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企业应如实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的各项内容,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五)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六)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七)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八)研究开发项目的效应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九)专利证书(复印件)、技术查新报告、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等其他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受理期限内交至中关村创新平台受理大厅(地址: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C座一层大厅;电话:68713932,68712563;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节假日不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中有复印件的,在递交材料时需提供材料原件供查验(材料原件当场查验,验毕后退回)。

除上述整套材料外,企业须另外单独提交《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一式两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及其电子版文件(光盘或U盘拷贝)。

四、市科委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提出鉴定意见并对外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科委在企业提交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上签署鉴定意见并加盖公章。企业可持市科委开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汇总表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项目汇总表

(企业填写,随申报材料单独提交,并附电子版)

企业名称:           申报总数:     编号:

工商登记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国税档案号:             地税计算机代码: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只能选其一):□国税 □地税

编号

项目名称

电子

信息

生物医药

航空航天

新材料

新能源及节能

先进制造

高服

现代农业

资源与环境

其他





























































































































































































































































































































































企业负责人:           联系手机:



附件2: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所属技术领域

□电子信息    □生物与新医药 □航空航天     □新材料  □高技术服务业

□新能源及节能 □资源与环境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其他

项目起止时间


项目研发费用总预算(万元)


上年度项目研发费用预算(万元)


上年度项目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万元)


项目类型

□自主研发 □合作研发 □委托外部研发  □其它

立项目的


项目目标


研究内容


截止到上年度末项目进展情况


本企业承诺:上述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科技部门鉴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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