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4-25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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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1-04-25
  •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11〕625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1-04-25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程序,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市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对象具体包括:

(一)本年度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独资、合伙企业;

(二)由查账征收方式变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独资、合伙企业;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不设置账簿的新办独资、合伙企业。

二、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要求

(一)鉴定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附件一第七条内容进行审核。

(二)鉴定时间

1.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12月开展下一年度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除特殊情形外,征收方式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2.对于新办的独资、合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报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

(三)鉴定流程

1.主管税务所初审人员按照要求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核实后应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两份,经税务所长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税务所公章。

3.主管税务所初审人员将鉴定结果录入核心征管系统。

4.主管税务所初审人员将一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留存,另一份送独资、合伙企业,同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并按照有关要求归档。

5.鉴定工作中产生的资料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规定归入税费管理类税收征收方式核定(4100)子目录下。

三、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可结合政策宣传辅导、评估和稽查检查,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税政管理科应掌握辖区内投资者的情况和税源状况,定期开展对税务所鉴定工作的检查,督促企业建制建账。

四、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中部分条款同时停止执行:

(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中附件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办法》。

(二)《北京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中第五条及附件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附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

企业名称


企业经济类型
(√)

个人独资()个人合伙() 私营独资()私营合伙()

计算机代码


行业


企业地址


开业时间


联系人及电话


投资者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分配比例





















主管税务所审核意见:

所(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此表中涉及独资、合伙企业及投资者个人的基本信息,可由企业财务人员填写。投资者人数较多、本页不足填写的,可另附页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名称”指企业公章的全称;

3、“行业”应按纳税人主营项目填写,并与企业税务登记行业信息保持一致;

4、“企业地址”指企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址;

5、“主管税务所审核意见”应按照财税〔2010〕18号文件列明核定企业对应的行业和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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