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7-12-19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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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07-12-19
  • [发文字号] 京财预〔2007〕3226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7-12-19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基层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能力,我们修订了《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预 [2005]1829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 区、和谐村镇,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区县分 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京政发[2005]16 号)的要求, 我市建立基层公益事业专项补助制度。为了加强对该专项补  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社区公益事业市级补助标准:按照社区居委会 规模大小,2000 户以下的每年补助 8 万元,超过 2000 户的 每增加 1 户增加补助 40 元。区(县)应根据财力情况,在市 级补助的基础上,逐步加大本区(县)对社区公益事业的投入。

第三条 市财政于每年 1 月底前,按照上述标准及经市 民政局审核确认的社区居委会个数与规模,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各区县。各区县于每年 2 月底前将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 助资金足额拨付各街道和乡镇。

第四条  社区公益事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服务项 目,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以及开展社区文体、社区教育、  社区治安、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公益事业活动所需要的活动场地、活动器械、活动宣传、活动奖品、活动劳务等费用。  不得用于居委会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更不得用 于组织居委会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费、招待费、会议费支出。

第五条  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 公开公正、勤俭节约原则,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程序:  (1)社区居委会每年于 11 月底之前征集居民的意见,  做好第二年社区公益事业活动和社区公益事业项目的计划,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年度工作计划之外的项目,经居民  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批准,可列入当 年计划。  (2)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计划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社区公益活动和项目申请,并附项目计划书,内容包  括:项目名称、目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活动 组织、项目预算等。 (3)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批,并指导社区实施。  (4)社区居委会或受委托的社区服务组织按照项目计划书负责组织实施。 (5)项目完成后,由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  政府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和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评价考核。 (6)社区居委会按照居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每个季度向  社区居民公开活动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7)社区居委会年底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本年度社区  公益事业计划执行及项目完成情况。当年如有结余,可以结 转本社区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社区公益事业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的指导和监督,成立由主要领导  为组长、乡镇主管领导为副组长,街道(乡镇)有关科室负责人、社区居委会代表和部分居民代表组成的社区公益事业项目管理小组。社区公益事业项目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审批社区公益事业项目。根据社区居民需求,结合工作实际,优先安排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事业项 目。  (2)指导社区实施公益事业项目,帮助社区解决项目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3)负责社区公益事业项目评价考核,听取申请项目  的社区居民对活动实施的意见,以社区居民的满意率作为评 价社区公益事业项目合格的重要指标。对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再为此社区批准相同项目。  (4)制定社区居委会内部的资金申领使用程序。 (5)每半年向区县财政部门、社区居委会主管部门报 送一次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要健全完善社区民主理财制度,严 格按照社区内部的资金申领使用程序,加强对补助资金的财 务管理。

第八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社区居委会主管部门要加强 对各街道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每半年 向市财政、市民政报送一次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每年底对各区县社区公益 事业专项补助资金落实、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滞 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执行。

第十二条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公益事 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预[2005]1829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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