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国家金库北京市各代理之库、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有关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调整》(京财经二〔2007〕101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已售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上市出售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各项土地价款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经政府批准同意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住宅合作社住房购房满5年的,上市出售时补缴的土地收益。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合作社建房缴纳的超标部分补缴的综合地价款。
(三)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补缴的土地收益(不包括标准价改成本价补缴的6%差价)。
(四)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满五年上市出售时补缴的土地收益。
(五)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房上市出售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六)危改回迁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等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房屋上市出售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七)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交易环节补缴的土地价款。
上述补缴土地价款按我市因公文件规定执行。
二、征缴方式
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和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仍按现行的征收管理体制属地征收。统一开具《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项目名称为“收房土地收益”(编码500015010),对应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补缴的土地价款”(编码103014602)。出卖人或买受人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专户。
三、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征收土地价款的管理
各区(县)财政局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征收的土地价款进行清理。在2009年4月1日前将清理的土地价款缴入各区(县)国库相关科目,同时将清理结果以报告形式报送市财政局。
四、使用管理
按照《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有关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调整》(京财经二〔2007〕1011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本通知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