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停征我市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日期:2018-10-18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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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8-10-18
  • [发文字号] 京财综〔2018〕2272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8-10-18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停征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停征水利建设基金(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收费代码600031。

二、市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市规划国土委要继续做好2019年1月1日前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有关清欠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水利建设基金欠缴款”(收费代码600097)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编码1030199),请做好欠缴收入的追缴工作。

四、市规划国土委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调整或减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同时要在收费场所及时发布信息,做好政策宣传。

五、此前有关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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