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的通知

日期:2018-02-07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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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8-02-07
  • [发文字号] 京财综〔2018〕374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8-02-07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市水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各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自2017年12月1日起,停止征收水资源费,将征收标准降为零。

二、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水资源费欠缴款”(收费编码299164001)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城市水资源费收入”(科目编码103071997)。执收部门要做好欠缴收入的追缴工作。

三、追缴工作结束后请尽快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收费票据核销手续。同时要做好“费改税”衔接工作,并按规定将有关政策向社会公布,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税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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