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日期:2017-02-27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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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7-02-27
  • [发文字号] 京财综〔2017〕274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7-02-27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本市决定取消和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仍应收取,清欠收入和尚未缴库的资金余额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退还缴费人,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建设系统考核收费欠缴款”(收费代码299101001)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欠缴收入”(103049949)。

三、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按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对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27日

附件

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编码

收费项目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明细19项)

1

173014001

保育费一级一类(三岁以上/三岁以下)

2

173014002

保育费一级二类(三岁以上/三岁以下)

3

173014003

保育费二级一类(三岁以上/三岁以下)

4

173014004

保育费二级二类(三岁以上/三岁以下)

5

173014005

保育费二级三类(三岁以上/三岁以下)

6

173014006

保育费三级二类(三岁以上/三岁以下)

7

173014007

保育费三级三类(三岁以上/三岁以下)

8

173014008

保育费四级及未验收(三岁以上/以下)

9

173014009

保育费(寄宿费)

10

173014010

体制改革幼儿园保育费

11

173014011

体制改革幼儿园保育费(寄宿)

12

173014012

取暖期加收保育费

13

173014014

园所代办费

14

173014015

托儿补助费


173015

学前保教费

15

173015001

学前保教费(城近郊区)

16

173015002

学前保教费(远郊区县城镇)

17

173015003

学前保教费(远郊区县农村)


101005

建设系统考核收费

18

101005001

建设系统关键岗位考务费

19

101005002

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务费

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项)


173011

高校委托培养费


173011001

本专科生委托培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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