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征收农机监理收费的通知

日期:2011-12-08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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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1-12-08
  • [发文字号] 京财综〔2011〕2741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1-12-08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市农业局,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机监理水平,决定停止征收农机监理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征收农机监理收费项目

1、驾驶证(收费编码:159011002)。

2、拖拉机号牌[反光](收费编码:159011007)。

3、拖拉机号牌[不反光](收费编码:159011008)。

4、拖拉机临时号牌(收费编码:159011011)。

5、行驶证(收费编码:159011017)。

6、号牌架(收费编码:159011019)。

7、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编码:159011023)。

8、临时行驶证(收费编码:159011026)。

9、机动车登记证书费(收费编码:159011030)。

10、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农机](收费编码:159011031)。

二、停止征收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市农业局及相关执收单位应持此函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同时,将有关收费资金余额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财政。

四、市农业局及相关执收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本通知自2011年12月30日起执行。

二 ○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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