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日期:2017-06-02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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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7-06-02
  • [发文字号] 京财会〔2017〕1063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7-06-02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规范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会计处。

附件: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日

附件: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财会〔2017〕1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执行。我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政部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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